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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文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148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台黄商初字第02566号
    案号 (2015)台黄执民字第03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4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10378000元
    未履行 7322000元及利息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177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323270.97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发生在2015年2月26日之后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90055.94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权以被告刘亚才、唐云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社区桔乡大道314号的房产(台房权证黄字第275786号房产最高额为8110000元,台房权证黄字第231628号房产最高额为5380000元,台房权证黄字第231629号房产最高额为3760000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分别在上述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533元,由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刘亚才、唐云对上述诉讼费中的128833元共同负担,被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中的83000元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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