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70号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579341591G法定代表人:姜礼平身份证号码:332625********001X联系电话:13958507852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90号2020年8月15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发现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020年8月19日我局以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上旬至案发时,利用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及方量约为500立方米。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16时55分向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467),责令其在2020年8月30日12时前改正。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12时完成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2020年8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和现场(草)图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本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利用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于2020年8月上旬至案发时,利用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及方量约为500立方米的事实。4、《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467)一份和整改后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处罚人已完成改正。经领导审批后,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295号),被处罚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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