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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10号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79341591G,法定代表人:姜礼平,身份证号码:332625********001X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90号。2019年12月4日1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广告规格为0.6M*1.8M*2幅/杆,共26杆,面积为56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即向被处罚人发放编号为2019(14-01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2月5日16时前清除道路两侧路灯杆上的广告。2019年12月5日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地时发现,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张贴的广告被处罚人仍未清除。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在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经查实,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受委托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受委托人。3、2019年12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和现场图一份,2019年12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5、编号为2019(14-01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被处罚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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