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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城执罚决字[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天台县某处建设房屋。该幢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状为壹层单体建筑壹幢,建筑面积为878.78平方米。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踏勘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总平面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肆仟零柒拾玖元(¥64079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1
    决定机关 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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