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红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3507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6550号 |
案号 | (2017)苏0214执5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汝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颂唐公司价款1575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92元(此款已由颂唐公司预交),由汝康公司负担(颂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4492元由汝康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汝康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颂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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