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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664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022民初1621号
    案号 (2016)浙1022执2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三门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6-11-24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5135元,款限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则被告应当以欠款余额为基数支付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欠款余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浙江三特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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