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59****91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3684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18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85987.89元及后续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银河路南、烟墩山路东(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国用(2012)第1463号;不动产证号: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097号)不动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苏金诺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扬中分公司、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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