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143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502民初5178号
    案号 (2017)内0502执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区法院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光借款本金494000.00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4580.00元,合计5285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00元,由被告通辽市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平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