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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808****19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3396号
    案号 (2019)津0115执3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0097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1.2018年12月30日应付款150000元部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2.2019年1月31日应付款150000元部分,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3.2019年3月30日应付款200000元部分,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4.2019年4月30日应付款300000元部分,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5.2019年5月30日应付款300000元部分,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6.2019年6月30日应付款200973.5元部分,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二、驳回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7元(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百立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天津宝兴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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