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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XJ3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6民初17853号
    案号 (2022)粤0606执2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211628402】。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培训费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费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未予返还;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承诺分期还款,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00000元培训费及利息,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于每月15日前各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60000元培训费及利息。原、被告共同确认,如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依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被告因案涉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若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任何一期未依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自愿另行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有权立即就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费、利息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受分期付款期限的限制。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6.55元,财产保全费为3576.55元,合共8533.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深圳市冬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志刚自愿负担,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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