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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消)行罚决字〔2019〕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湖南力王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经济开发区瑶都大道北段的高端智能手机和新能源变压器及电源项目厂房一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王赞、郭常清的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2张 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湖南力王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止营业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43001510071058188888。逾期不停止营业的,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1
    决定机关 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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