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工业开发区的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0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0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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