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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2年01月02日14时56分,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朗诗溪涧雅庐住宅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出入口东西两侧各设置了一个棕色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桶,标识均错误,除此之外该工地全区域范围内未发现其他标识正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经查实,当事人是该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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