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0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0月18日16时00分,当事人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杨临线朗诗·溪间雅庐住宅项目北侧的田地里设置了生活区,该生活区位于该住宅项目的工地红线外,当事人在该生活区办公室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该生活区食堂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该生活区宿舍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该生活区内未发现有其他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生活区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当事人为该生活区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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