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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天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8H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049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1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6606769】。 一、被告深圳市天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冠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0358元;二、被告深圳市天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帝一冠源化工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8035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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