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386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205民初2998号 |
案号 | (2018)浙0205执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日期 | 2018-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3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为8311120170000117《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罚息自2017年10月18日起算,罚息、复息按年利率10.8‰计算),赔偿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损失379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2)被执行人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太豪贸易有限公司、竺成芬、竺成英、竺成忠、顾亚君、干永军、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3)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太豪贸易有限公司、竺成芬、竺成英、竺成忠、顾亚君、干永军、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5224元;执行费891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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