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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386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205民初3335号
    案号 (2018)浙0205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北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编号为83111201700001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罚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算); (2)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06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3)若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16-2)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32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08)第230578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4)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竺成英、竺成忠、竺成芬、宁波汉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太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5)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太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卓注贸易有限公司、竺成英、竺成忠、竺成芬负担案件受理费31121元;执行费63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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