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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386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205民初3333号
    案号 (2018)浙0205执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北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编号为831112017000603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2)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186000元; (3)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4)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竺成忠、竺成英、竺成芬对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有权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16-1)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132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08)第230577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竺成忠、竺成英、竺成芬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5)被执行人宁波朝浦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竺成英、竺成忠、竺成芬负担案件受理费27551元;执行费58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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