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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福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919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4民再5号
    案号 (2017)辽0204执2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8-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沙民合初字第464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徐文成利息款752695.27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徐文成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10元、公告费600元(原审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审被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76元,余款7234元由原审原告自负,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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