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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处字(2014)东城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2)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对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为广告内容的行为,处以罚款1995元;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1330元;两项合计332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4-10-29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