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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1〕00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15号的海盐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海滨公园商业街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海盐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5
    决定机关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吴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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