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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城泰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万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853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丹商初字第01232号
    案号 (2016)苏1181执4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廊坊城泰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力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价款34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1117元、被告负担33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33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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