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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0019****54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民初2465号
    案号 (2019)豫01执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24%/年自2017年9月17日(不含)计至赤壁酒店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用10万元; 三、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抵押房产(房产证号:赤房权证2013B字第××、0××7号)及对应土地(土地证号:赤壁市国用【2011】第2978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刘建荣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3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3386元,分别由原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800元,由被告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刘建荣共同负担366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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