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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有车(深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3G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30232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3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2612833】。一、被告乐有车(深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其录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二、被告乐有车(深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其录返还购车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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