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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虎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970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84民初5546号
    案号 (2017)浙0784执50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永康法院
    执行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30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胡虎跃、胡旭碧对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219558元在最高债权本金额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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