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虎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97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23民初02395号 |
案号 | (2016)浙0723执26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义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85万元及利息1760878元(利息算到2016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登记在原浙江汉力士船用推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武国用(2011)第001059号,房权证号:武字第201104481号、武字第201201926号、武字第201101041号、武字第201101042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借款本金4785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等。 三、被告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施军、郑锐聪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相应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54元,由被告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施军、郑锐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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