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虎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97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4694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3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康市东鹏头盔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4998927.78元及利息184958.9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永康市东鹏头盔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15551元。 三、被告周鹏飞、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对被告永康市东鹏头盔厂的上述确定的债务在500万元范围内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后,依法有权追偿。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09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98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康市东鹏头盔厂、周鹏飞、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胡虎跃、胡旭碧共同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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