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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银)罚字〔2017〕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九条、第十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4
    决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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