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银监罚决字〔201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被处罚当事人开展信贷业务中,未严格进行贷后管理,信贷资金被借款人挪用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被借款人用于开立存单。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12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福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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