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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海澳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28MA****GU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28民初236号
    案号 (2020)川3428执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云南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海澳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普格县五道箐乡人民政府垫付的土地流转费人民币8,839,252.30元(大写:捌佰捌拾叁万玖仟贰佰伍拾贰元叁角整)。(给付期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二、驳回原告普格县五道箐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675.00元,由被告云南金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海澳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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