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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市铸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叔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731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19314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2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4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市铸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合融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三百万元及其利息(自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为一百二十万元,自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为二万四千元); 二、被告段金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合融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宁市铸金矿业有限公司、段金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五千三百九十二元(原告中合融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合融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宁市铸金矿业有限公司、段金铸负担四万零五百九十二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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