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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焦春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276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临兰民初字第65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302执1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3432.2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被告临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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