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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530****2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5824号
    案号 (2021)皖0123执1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9865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8658.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80元,由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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