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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求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530****2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5426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3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000元;二、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800元;三、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第6页共7页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四、被告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62元、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11212元,由原告东莞市壮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6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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