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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3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16.7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916.7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傅德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