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0〕3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16.7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916.7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德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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