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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19〕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存在瑕疵(错别字)的小王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能量数值标注错误)的小王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1.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201.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2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傅德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