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19〕2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存在瑕疵(错别字)的小王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能量数值标注错误)的小王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1.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201.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傅德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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