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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永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39****663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4民初1488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1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47959.91元及利息(以5147959.9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被告安徽永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永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光辉、曾小苹对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蚌埠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全自动数控冲床一台,以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数控立式车床一台,以被告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奥迪轿车一辆,以被告高莉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和顺家园5号楼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以被告安徽永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远大制造公司75%的股10权,以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5项专利技术,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56元,由被告安徽远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永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永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光辉、曾小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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