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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中金云服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8107****63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4089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0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天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30140.09元、利息人民币236128.83元、罚息人民币817396.38元、复利人民币46139.28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20年3月6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天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贵阳中金云服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天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0元,减半收取3150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7195元,由被告贵州天盛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贵阳中金云服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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