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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074****9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403民初540号
    案号 (2019)辽1403执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葫芦岛市鑫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5,9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45,9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0.00元,由被告葫芦岛渤船工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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