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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55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4民初166号
    案号 (2020)京04执1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9 914 552.5元及利息(以本金39 914 552.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20万元、保全费5000元; 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北的房屋(房地他证津字第12404150521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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