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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顺宝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MA****HG0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0民初3813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盱眙顺宝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李永杰支付货款及利息148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被告盱眙顺宝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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