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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0070****7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44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远华车业有限公司价款1200389.9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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