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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公交集团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志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424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2388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1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无锡市亚光特种车窗有限公司592410.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485元,由被告客车公司负担(客车公司负担的费用已由车窗公司预交,车窗公司同意该款由客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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