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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2361****1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民初28号
    案号 (2019)黑03执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虎林福娃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龙世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42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2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龙世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40元,由原告哈尔滨龙世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担65293元,被告虎林福娃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2647元,被告福娃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款此款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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