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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6240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05471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4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娃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汇能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062,000元,具体支付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之前支付货款318,600元、2019年5月25日之前支付货款318,600元,2019年6月25日之前支付货款424,8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4,732元,减半收取7,3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66元由被告承担,于2019年6月25日之前一并支付于原告;   三、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任何一期出现逾期的,被告需按照未付金额的10%加付违约金,并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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