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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统罚字[2021]第20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该单位上报嘉善县统计局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16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现已查明,该单位上报的2021年1-2月《财务状况》(B203表)中“营业成本”为4236千元,检查数为11604千元,违法数额为7368千元,违法比例为63.5%。以上事实,有该单位的2021年1-2月《财务状况》(B203表)、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该单位,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标准,本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柒仟零伍拾玖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嘉善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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