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小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3749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01号 |
| 案号 | (2018)粤0114执41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5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以15000元为基数一并支付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垫付的餐饮费37559元; 四、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以37559元为基数一并支付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款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38567元,支持的诉讼金额合计52559元(15000元+37559元),占诉讼标的额的37.93%,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原告广州市冲锋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6.79元,由被告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5.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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