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烽扬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小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3749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4民初1025号 |
| 案号 | (2018)粤0114执39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告王在智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合同编号:0809004201500212); 二、被告王在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96063.69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为9352.69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继续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烽扬公司、廖佩颖、徐广锴、林伟庭对上述第二判项被告王在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烽扬公司、廖佩颖、徐广锴、林伟庭承担清偿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王在智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及财产保全费2547元,由被告王在智、烽扬公司、廖佩颖、徐广锴、林伟庭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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