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6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47号
    案号 (2017)辽01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包头市融继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包头市融继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6月11日欠利息、罚息为3,673,923.71元,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对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抵押的SCC4000液压履带起重机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70元,由被告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