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暂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76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47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包头市融继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原告包头市融继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6月11日欠利息、罚息为3,673,923.71元,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原告对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抵押的SCC4000液压履带起重机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70元,由被告被告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李伟凡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