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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春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6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抚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
    案号 (2016)辽04执恢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375.400165万元
    未履行 649余万元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原告秦鹏120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 二、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秦鹏100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 三,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给付原告秦鹏70644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 四、被告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和辽宁渤船装备配套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三人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双方已履行部分再无异议。 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4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第一笔给付款时径行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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